李批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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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宸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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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非亲生,女方婚内出轨?李批姣律师代理男方成功争取经济补偿款、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发布者:李批姣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7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戴某1与谢某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2014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5月登记结婚,谢某于2015年12月生育一子戴某2,戴某2出生后一直系由戴某母亲与谢某共同带养。2017年10,因谢某存在不正常行为,戴某1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与戴某2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戴某1与戴某2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另,谢某婚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房屋一套,婚后共同还贷。

律师观点:

1、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谢某虽对戴某1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经法院释明仍拒绝重新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出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应认定戴某1与戴某2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继而推定,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育了子女。谢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破坏了婚姻关系并给戴某1造成了精神损害,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亦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戴某1要求与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戴某1与戴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戴某1对戴某2无抚养义务。谢某不仅侵害了戴某1的财产权益,也给戴某1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谢某应赔偿戴某支出的抚养费、鉴定费、产检及生育费等经济损失,也应向戴某1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房屋系谢某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应归谢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谢某应对戴某1适当补偿。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审理结果:

李批姣律师代理戴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戴某1与谢某离婚,谢某抚养戴某2,戴某1不承担抚养义务,房屋及家电归谢某所有,谢某给予戴某1经济补偿款8万元,赔偿戴某1经济损失2.7万元,支付戴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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