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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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诉包头市万***酿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存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万元,并由公司出纳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麻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5千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是原告以被告名义向外借的资金周转款,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57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该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5千元因收据上并未写明约定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董事会决议上未加盖公章,其利息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与事实不符,亦不能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万***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麻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二、驳回原告麻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包头市万***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张存伟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几年来,对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0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