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原本没有血亲关系的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般因抚养、赡养、继承问题所产生。实践中处理确认收养关系,需先明确如下问题:
一、哪些人能作为诉讼当事人?
确定收养关系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仅是拟制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这三类特定人。其余关联人员要参与诉讼,可以以证人或其他身份参与,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比如:甲、乙与丙之间收养关系确定,诉讼当事人只能是甲、乙、丙及送养人丁。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实质性条件
1、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必须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4、收养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条件。
(二)程序性条件
收养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方能成立。
三、证据收集思路
1、首先需证明收养人存在收养的意愿。比如收养协议或收养证明等文件、证人证言等;
2、第二,需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事实。证人证词、相关单位证明、共同生活的照片、日志、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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