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费纠纷一般存在哪些情形:
一、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子女主要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指南】
1、起诉主体为子女,法定代理人代为向法院提出。
2、抚养费支付标准可以参照收入的20%-30%计算,但不能机械适用此标准,需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被抚养人政策生活所需情况。
二、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变更抚养费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实务指南】
1、诉讼主体为子女,法定代理人代为向法院提出。
2、证据收集方向:
2.1证明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的证据:因成长阶段,正常生活开支增加或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提高,各项消费指标提高。
2.2父或母有支付能力。
三、因客观事实需要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实务指南】
原则上,抚养费按月定期支付。但如果能证明支付义务一方存在如下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1、支付义务一方定居国外,按月支付抚养费不方便。
2、支付义务一方长期拖欠抚养费,并存在拖欠恶意。
3、支付义务一方具备一次性支付的条件。
四、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变更抚养费支付期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实务指南】
原则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截止到18岁。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能提前停止支付抚养费或延长支付时间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支付期限。
下一篇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处理指南上一篇
扶养纠纷处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