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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处理指南

发布者:罗平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56人看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实务指南】

1、夫妻是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但约定务必以书面协议固定。

2、夫妻不仅可以对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3、夫妻不仅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全部为夫一方或妻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其余归各自所有。就是只要夫妻双方意识清楚,在自愿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同意怎么约定都可以,但应当约定清楚。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房、地等不动产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婚约财产协议公证。因为不动产的赠与在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可随时撤销赠与。

5、特别提醒,不动产的赠与即使办理了过户,在接受赠与一方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时,同样可以撤销赠与。但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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