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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律咨讯︱山东省某人民医院脑梗患者救治不当偏瘫案例

2020年07月06日 | 发布者:徐海铭 | 点击:5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言:“脑卒中”(cerebral stroke)又称“中风”、“脑血管意外”(CVA)。是一种急性脑血管疾病,是由于脑部血管突然破裂或因血管阻塞导致血液不能流入大脑而引起脑组织损伤的一组疾病,包括缺血性和出血


前言:

脑卒中cerebral stroke)又称中风脑血管意外CVA)。是一种急性脑血管疾病,是由于脑部血管突然破裂或因血管阻塞导致血液不能流入大脑而引起脑组织损伤的一组疾病,包括缺血性和出血性卒中。年龄多在40岁以上,男性较女性多,严重者可引起死亡。由于一直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目前认为预防是最好的措施,其中高血压是导致脑卒中的重要可控危险因素,因此,降压治疗对预防卒中发病和复发尤为重要。应加强对全民普及脑卒中危险因素及先兆症状的教育,才能真正防治脑卒中。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男,66岁,山东淄博人。

201872日,李某某因腰部不适伴左下肢活动受限3个月,加重6小时到淄博某市级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将患者收住颈肩腰腿疼科。医生在知晓患者既往有“高血压、陈旧性脑梗塞”的情况下,未充分评估手术风险,不当开展“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三氧注射术”。术后未积极监控血压指标和开展脑卒中二级预防,以致患者院内发生脑卒中。医院救治不利,未能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造成患者一侧肢体偏瘫的严重损害后果。

案情进展:

损害后果产生后引发医疗纠纷,医患双方经多次沟通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患者遂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张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技术部门委托司法鉴定。2019621日北京华夏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医院存在缺血性脑卒中二级预防措施不完善、护理不到位(对高血压Ⅲ级患者院内未监测血压)、辅助检查不完善,治疗欠充分等过失,综合认定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因果关系为轻微至次要程度范围。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综合评定患者属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91014日,张店区人民法院沣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医患双方针对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沣水法庭组织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270000元;患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争议。

律师点评:

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进展有高度注意义务。对于有陈旧性脑梗既往病史,且存在高血压、多年吸烟史等危险因素的患者,医院应当谨慎评估手术风险,综合评价脑卒中的发生风险。术前、术后应当加强对患者生命指标的检测,重视对脑卒中的二级预防及综合治疗,切实降低院内脑卒中的发生率和致残率。

 

                                               徐海铭?20191216

 

律师简介:

徐海铭律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是拥有医律双职业证书的专业复合型律师。由其领衔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深耕于医事法律领域,为患方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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