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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某区级综合医院新生儿不当出生案例

2016年11月13日 | 发布者:徐海铭 | 点击:5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XXX,青年女性,系周村区青年街街道办辖区居民。2015年3月,患者在周村区某区级综合医院产检时发现怀孕,遂在该医院建立了保健手册并定期产检。患者在医院产检期间,共做过7次B超(包括一次四维彩超),均被告知产检

案情简介:

XXX,青年女性,系周村区青年街街道办辖区居民。20153月,患者在周村区某区级综合医院产检时发现怀孕,遂在该医院建立了保健手册并定期产检。

患者在医院产检期间,共做过7B超(包括一次四维彩超),均被告知产检各指标正常。201510月,患者在该院生产,诞下一子,婴儿的左手及左前臂远端缺失。患者及家人对此突发损害事件难以接受,遂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系“不当出生”案件。“不当出生案件”在学理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异性大,“不当出生”案件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类型特殊:医方侵犯的是不当出生患儿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而非因侵犯患儿身体健康权;2、损害后果特殊:损害后果并非患儿的残疾后果,而是因侵权给患儿父母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3、赔偿项目特殊:除了正常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等费用外,主要应该考虑抚育残疾儿童比抚育正常儿童多付出的费用成本,该费用项目可以参考残疾赔偿金及残疾器具费用计算。

案件结果:

该案件诉至周村区人民法院,由法院委托至“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为:1、被鉴定人的残疾系自身发育畸形,与医院产前超声检查的医疗行为无关。2、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母亲的产检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出生前未能检出左前臂畸形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同等至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供法院参考。3、被鉴定人左前臂远端以远肢体缺如评定为六级伤残。

周村区人民法院参考该鉴定意见,于201682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用具费、生活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50000元,于20161012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按本协议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本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律师点评:

“不当出生”案件系“医疗纠纷”类案件中专业性程度较高的一类案件。该类案件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均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律师在接手该案件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我们查阅了大量的医学文献,参考了全国各地的判例,最终用“专业”赢得了鉴定机构和法院的认可,较好的维护了患儿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没有辜负当事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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