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安某甲与被告安某乙系同胞兄弟,被告安某乙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被告安某丙、李某某系被告安某乙、张某某夫妇的女儿和女婿,与被告安某乙夫妇同家居中。原告与四被告相邻而居。四被告的大门通道也是村内公共走道。原告的北房以北与公共通道之间有一部分空闲地,该空闲地在原告的宅基地范围内,被告在该空闲地上堆放有砖头等杂物。本案争议的自留地在原告宅基地以东、公共走道以南,该部分土地属于原告之子安某丁宅基地。
【律师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方是邻居关系,被告以原告煨炕影响其通行自由为由,先后采取在我炕洞堆放沙子、砖、向我炕洞内注水等方式阻碍我正常煨炕,其水注入炕洞内造成我新建的砖混结构的房屋墙体炸裂。此外,四被告还将垃圾等杂物堆放在我的北房后面的空地上,使得我根本没有办法充分利用土地,发挥土地的农业用途。现原告要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清理在原告北房后和路之间的空地上堆放的杂物;
2、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堆放在原告自留地的垃圾等杂物。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判】
一、限被告安某乙、张某某、安某丙、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原告北房以北与村内公共通道以南的空地上堆放的杂物。
二、驳回原告安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安某乙、张某某、安某丙、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