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顾: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2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而且被告对家庭和亲人不负责,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之前向法院起诉过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的迹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1、同意解除与谢某的婚姻关系。2、双方在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谢某同意在其婚前购买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某小区7栋一单元301室房屋房产证上加上张某的名字,作为婚后共有财产。请求按照婚前协议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谢某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婚前于2009年按揭购买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某小区7栋一单元301室房屋一套。
2、裁判结果:目前的证据尚无法证实双方签订过婚前协议。即便双方确实签订过类似的婚前协议,该行为也属于赠与性质,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赠与在未办理产权登记之前,赠与方可随时撤销赠与,故被告主张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房屋系按揭购买,并于婚后支付了部分按揭款,该房屋相应的按揭款及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房屋赠与
婚前协议约定本质上是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个人所有房屋中的份额赠与给夫妻另一方,因此属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在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律师说法
理婚韦律师
美满幸福婚姻的开始需要夫妻双方婚前的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共同呵护达成共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对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也认可了个人婚前房屋婚后共有的约定可以成立。但是由于其本质上的赠与性质,房屋的赠与在未办理产权登记之前,赠与方可随时撤销赠与,这就要求双方达成约定后要注意登记手续,免得在感情不和想要分开的时候还要因为房屋分割而闹得一地鸡毛。#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