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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此期间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认定?

发布者:韦红露2020年05月08日261人看过举报

(一)基本案情

1、基本案情:原告郑某某、被告杜某某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亲认识,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4月9日原告生育一儿子(未取名),经鉴定该孩子与原、被告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执,2013年5月原告带婚生子离开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此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且被告也没有负担婚生子的抚养费。

 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归还原告的嫁妆12888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裁判结果:本案争议的128800元是在原告郑某某、杜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原告郑某某的娘家赠与的嫁妆。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实际系原告郑某某娘家陪送的嫁妆。嫁妆从本质上来说是娘家在女儿出嫁时赠与女儿的财产,虽然财物等可能由夫妻共同使用,但实质上还是随着夫妻关系中妻子一方而移转的,妻子有权独立处分。因此,嫁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郑某某关于128880元嫁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均有规定,法院在裁判时会先判定分割财产的性质,然后再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律师说法    

关于女方父母购买的嫁妆以及赠送的红包。“嫁妆”,是指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夫家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它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但传统意义上认为,嫁妆一般属女方个人财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仅对订婚彩礼作出规定,但对于离婚时嫁妆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通说认为,结婚登记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父母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除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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