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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房产证能否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所有权的归属?

发布者:韦红露2020年04月14日306人看过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陈某女与刘某男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经营五金门市部,攒下不菲的身价。为了改善居住条件,2016年以陈某女一个人的名义购置了一套小别墅,房屋价值过千万,购房合同约定2019年底交房并办理产权证。2018年初,陈某女与刘某男因双方父母介入夫妻感情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等均无异议,但都要求法院将未拿房的别墅判给自己。因为无论从面积、户型、格局,甚至 “风水”角度,两人都很中意。

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这套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哪一方?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陈某女与刘某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收入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涉案房产在法院判决之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双方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定,暂时不分割处理该房产,双方可在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后另行起诉,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律师说法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核心本质在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其所有权在本质上是有瑕疵的。根据我国相关不动产权登记制度,甚至有的房屋的产权在法律上是属于第三人,如开发商或者二手房卖家的,在取得所有权之前可能会遭遇到第三人违约,也可能会被其他主体起诉、查封,因此未来最终的产权状态并不确定。笔者就代理过相关的诉讼,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与卖房人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协议,也只付了首付款,但因为房价上涨,卖房人选择了违约,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也就不可能直接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在诉讼离婚时,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首先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房屋的价值;二是房屋暂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双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哪一方使用,以及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归属所有;三是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就要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或者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仅处理房屋的使用,而不处理房屋的所有。这个情况下的前提,是要求离婚双方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要有合法的使用权。

(3)在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取得该房屋完全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该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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