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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偿还吗?

发布者:企家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246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2017年王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年底两人开始准备婚礼。为给李某一个理想的婚礼,王某向其亲戚借款20余万元。婚后两人多有口角摩擦,2019年年初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表示李某应当归还彩礼钱8万元,且因举办婚礼借款22万元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承担11万元。李某主张,8万元彩礼系王某对其的婚前赠与,22万元借款系王某于结婚登记之前借款,与李某无关。

2、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支持王某的主张。

针对借款部分,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王某的主张是因为该笔借款的形成时间系婚姻登记之前,系王某婚前的个人借款。

(二)法律依据

结婚登记作为一个时间点,通常会将债务区分为婚前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法官也通常以这个时间点为准来认定债务的性质,除非债权人能够完成其举证责任。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该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因王某借款时间和举办婚礼时间均早于结婚登记时间,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关系尚未形成,缺乏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所以法院认定22万元借款系王某个人借款并无不妥。

(三)律师说法

关于借钱结婚的婚后是否夫妻财产的关键是在于什么时间办理的结婚登记。

1、借钱后办理登记,登记后双方一起准备婚礼的,系夫妻共同债务。

此种情况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借钱后办理婚礼,礼成后结婚登记,此种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效力,依然是将婚姻“登记主义”贯彻到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也就是说,婚前借款办理婚礼,但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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