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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问题

发布者:韦红露2020年01月03日208人看过举报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孔某某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辖区内的法院管辖;荣某某诉请要求分割的财产金额已达l.88亿元、本案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荣某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同时又是济南市天桥区的政协副主席,故本案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关于地域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在本院受理的(2014)天民四初字第415号孔某某诉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孔某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系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签发,载明住所地为济南市天桥区某号。孔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暂住证复印件亦载明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某号。关于经常居住地,根据(2014)天民四初字第415号案件卷宗的相关内容,可以认为孔某某在荣某某起诉前一年内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国和河南省商丘市居住过,不存在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因此,孔某某依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不予采信。本案仍应以孔某某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关于级别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文第三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综上,被告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法律分析

    离婚中的法院案件的管辖问题,即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哪个法院可以受理,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离婚管辖问题,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律师说法

    很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并不知道自己应当去哪个法院起诉,本文将梳理出离婚案件可能的管辖情况,供大家参考。

    离婚诉讼一般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特别管辖:

    第一种,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1、被告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被告一方被监禁的;

    3、被告一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4、被告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5、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第二种,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况。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但被告一方被监禁超过一年视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活着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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