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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详解

发布者:陈伟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226人看过


交通事故赔偿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省高院甚至市、区法院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均有出台相关文件,无论是赔偿标准还是伤残鉴定各地均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说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不同的省份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

虽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地域性比较明显,赔偿标准、鉴定规定等略有不同,但整体上看是一脉相承的,均是围绕医疗费、三期费用、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进行。下面就各项赔偿明细一一分析:

第一、在认定医疗费时均是参照住院时的医疗费票据认定医疗费金额,且费用需是治疗本次受伤产生,在个别案例中,医疗费票据上会有伤者自身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而这些费用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不应计算在本次事故赔偿中。

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确定实际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各地标准略有不同。

第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在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不能举证费用时,法院一般会根据通常的做法酌定护理费标准。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明确规定,如安徽省规定“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

第四、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通常情况下要提供误工证明、受伤前工资流水等计算误工费。

第五、营养费各地规定也会略有不同,如广东省规定,未涉及伤残营养费标准为每天20元*住院天数,原则上不超过500元;涉及伤残营养费标准为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

第六、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七、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目前大多数地区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不过目前取消两种标准,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如安徽省高院在2019年12月发布文件,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第八、在涉及伤残或死亡时还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各地对此也有不同规定,如江苏省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第九、在涉及人亡的交通事故中还有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当然在个别案例可能还会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也会涉及鉴定上的专业问题,比如内固定在位时鉴定、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等问题,这就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过大体上赔偿思路是殊途同归的。

注:文章系转载,仅供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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