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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8月17日 | 发布者:金宇 | 点击:9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广告法》的配套部委规章,将会对互联网广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生重大影响。一、首次将付费搜素广告纳入互联网广告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将于2016年9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广告法》的配套部委规章,将会对互联网广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生重大影响。

一、首次将付费搜素广告纳入互联网广告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在《广告法》中并没有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素广告明确为广告,该办法也是首次将付费搜素广告列为互联网广告。

二、该办法生效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因违法互联网广告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当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明知或应知违法广告,没有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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