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郭 xx 系电焊工,2018 年 12 月 23 日入职 xx 技贸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2019 年 7 月 23 日受伤后停工。郭 xx 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 技贸公司不服起诉,主张双方是临时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xx 技贸公司与郭 xx 之间,究竟是临时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郭 xx 可在外自行接活;
报酬按天结算、干几天结几天,属于灵活临时劳务;
请求改判驳回郭 xx 全部诉求。
接受公司管理、有活由公司安排,非自由务工;
有工服、考勤、工作量统计、工资转账、住院病历等证据;
所做电焊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劳动关系;
同意一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满足 3 点即成立劳动关系:
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工服、考勤、工资转账等证据,认定2018.12.23-2019.8.21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查,未提交新证据,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再次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公司主张劳务关系依据不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 技贸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与郭 xx 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 xx 技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xx 技贸公司负担。
即便未签劳动合同、按天结算报酬,只要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业务劳动,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电焊工、装修工、临时工等岗位,一旦受伤或被欠薪,优先走劳动关系维权,可主张工伤待遇、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遇到 “临时工”“劳务工” 争议,及时留存工服、工牌、考勤、工资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尽早委托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