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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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是临时工还是劳动合同工?郑州劳动纠纷律师张亚辉亲办典型案例

发布者:张亚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2日 238人看过 举报

2026-04-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由:劳动争议代理律师:张亚辉(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郑州劳动纠纷专业律师)

二、案情核心

郭 xx 系电焊工,2018 年 12 月 23 日入职 xx 技贸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2019 年 7 月 23 日受伤后停工。郭 xx 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 技贸公司不服起诉,主张双方是临时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三、争议焦点

xx 技贸公司与郭 xx 之间,究竟是临时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四、双方主张

(一)xx 技贸公司(上诉人)

  1. 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郭 xx 可在外自行接活;

  2. 报酬按天结算、干几天结几天,属于灵活临时劳务;

  3. 请求改判驳回郭 xx 全部诉求。

(二)郭 xx(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张亚辉)

  1. 接受公司管理、有活由公司安排,非自由务工;

  2. 有工服、考勤、工作量统计、工资转账、住院病历等证据;

  3. 所做电焊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劳动关系;

  4. 同意一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

五、法院审理认定

(一)一审法院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同时满足 3 点即成立劳动关系:

  1. 双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2. 劳动者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3. 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结合工服、考勤、工资转账等证据,认定2018.12.23-2019.8.21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二)二审法院

  1. 二审围绕上诉请求审查,未提交新证据,确认一审查明事实;

  2. 再次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公司主张劳务关系依据不足;

  3.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裁判结果

  1. xx 技贸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21 日与郭 xx 存在劳动关系;

  2. 驳回 xx 技贸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 xx 技贸公司负担。

七、律师提示(张亚辉)

  • 即便未签劳动合同、按天结算报酬,只要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业务劳动,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电焊工、装修工、临时工等岗位,一旦受伤或被欠薪,优先走劳动关系维权,可主张工伤待遇、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 遇到 “临时工”“劳务工” 争议,及时留存工服、工牌、考勤、工资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尽早委托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处理。


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