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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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并强制待岗,员工依法维权获支持!!!

发布者:张亚辉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4日 1102人看过 举报

2025-11-04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9月,我们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获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员工付X因金某某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强制安排待岗等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仲裁请求。最终,我们帮员工追回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合计9万多元。

一、基本案情

员工付X于2020年8月17日入职金某某公司,担任运营推广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合法权益遭到以下侵害:

1、被拖欠劳动报酬:拖欠员工1年工资51272.09元仲裁立案后,公司才支付)

2、被强制安排待岗2024年10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通知员工待岗,员工虽明确拒绝,但公司仍强制员工待岗

3、社会保险缴纳异常公司前期委托其他公司为员工在郑州缴纳社保,后于2023年6月停止缴纳,并于2024年1月至12月转广州缴纳。

员工按照我们给予的法律建议,于2025年1月7日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强制待岗等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金某某公司辩称

1、员工2024年未休年假,公司已在其提出离职后安排其于2025年1月9日至22日休完,故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公司经营困难导致延期发薪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且已及时支付,非恶意拖欠;安排待岗具有合理性;付X存在入职其他公司的违约行为。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仲裁委查明事实与认定

经审理,仲裁委认定以下事实与法律意见:

1、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双方劳动关系于公司收到被迫离职通知书的2025年1月9日解除。公司主张的解除日期(2025年1月22日)不予支持。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事实,且员工多次催告未果。公司主张非恶意拖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员工请求,核定补偿金为35010元

3、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公司主张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安排员工休假,仲裁委不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080元。

四、 裁决结果

公司向员工支付:

1、未休年休假工资7080仲裁立案后支付部分);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10元

以及劳动仲裁立案后,公司向员工支付的拖欠工资51272.09元,合计为员工挽回损失9万多元。

五、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1、薪酬支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确因困难需延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2待岗安排安排待岗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客观原因,并与员工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待岗协议》。强制待岗极易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3、年休假管理用人单位应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并向员工发出书面的休假安排通知,保留员工确认的证据。

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