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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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没有工程结算单原件,拖欠工程款判了!

发布者:张亚辉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7日 809人看过 举报

2025-03-1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6日,原告某彩钢活动房厂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G107线绕某市区段一级公路新建工程的劳务,具体工作为主线收费站钢筋加工棚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700,565元,最终结算价以竣工验收后被告审定的结算值为准。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分为以下阶段: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额的20%;工程完成后,支付审定工程量的40%;完工后3个月,支付审定工程款的37%;剩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结束后30日内支付。

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并于2021年5月16日与被告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806,356.82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686,400元,剩余119,956.82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

1、工程款支付时间及利息计算

原告主张工程款应从2021年5月16日结算之日起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2、质保金的返还问题:

原告主张质保金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被告认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质保金不符合退还条件。

三、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且双方已于2021年5月16日进行了结算。虽然被告辩称结算单为“中期结算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未最终结算。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关于质保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原告已完成施工且双方已结算,应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60日内退还。法院酌定质保期自结算之日起计算一年,即2021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质保金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退还。

关于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利息,故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中,工程款利息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质保金利息自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5,766.12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质保金24,190.7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分析

工程款支付时间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法院会根据工程交付、结算或起诉时间来确定利息起算点。本案中,法院认定结算日为利息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

质保金的返还条件:质保金的返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案中,合同约定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60日内退还,法院据此判决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体现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已结算且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未最终结算,导致其抗辩未被法院采纳。这提醒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六、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工程款支付和质保金的返还是常见的争议焦点。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约定的明确性、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重要性。希望本文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参考,帮助大家在类似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张亚辉律师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院校:西南政法大学学历:法律硕士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