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在走廊摔伤,用人单位与施工单位双赔!
一、案情简介
员工冯某在工作时间回办公室经过走廊时,踩到施工单位铺设的防滑布,由于防滑布没有加固有个较大的张口,导致冯某不幸摔伤。据了解,施工单位是应物业公司要求铺设的防滑布。冯某将施工单位以及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施工单位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冯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8053.33元。
施工单位辩称,其施工时本来是不需要铺设防滑布的,由于物业要求铺设所以才铺设的。对于地面清洁,是物业的职责,物业没有尽到义务才导致冯某摔倒。施工单位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由其自身撑到摔伤后果。冯某所受损害已由用人单位承担了工伤赔偿责任,不应重复起诉要求双份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1.冯某不能因摔伤重复受偿;2.施工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好防滑布的加固,是冯某摔伤的主要责任人。3.冯某摔伤区域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没有维护管理义务,物业要求施工单位铺设防滑布,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方的义务,物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个:一、冯某在已获得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冯某能否再主张相关费用?二、本案冯某、施工单位与物业公司对于受伤事故是否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在侵权和工伤存在竞合的情况系啊,被侵权人冯某可以就相关赔偿项目进行主张。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铺设防滑布,在施工完毕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未及时拆除塑料膜,也未对已形成张口的部分进行再次固定,导致冯某次日途径走廊时踩到塑料膜张口部位而滑到受伤。施工单位对于原告冯某受伤的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系案涉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负责包括走廊通道、大厅等在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同时还应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包括物业区域内的巡查等。在冯某所处办公区域楼层有装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求施工单位对地面铺设塑料膜进行保护,并无不妥,但对铺设塑料膜后的环境影响及安全防护,物业公司仍负有管理及服务的责任,其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巡查,在塑料膜发生翘起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排查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冯某受伤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原告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铺设塑料膜的走廊时,未能对地面的情况引起充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伤,自身也有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冯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施工单位与物业公司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冯某35588.45元;二、物业公司赔偿冯某35584.45元。
张亚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