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亚辉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8月1日,任性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签订《郑州市铺位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裙楼文艺FUN一层局部空间;二层局部空间70平方米,合计370平方米铺位出租给被告,房屋用途为被告在该铺位内经营郎酒。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4个月,租期自2020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两个月为免租期;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月租金为33000元;......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月租金为45304元。综合管理费(每月1850元)、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方式为:每六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第一期租金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三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支付,第一期租金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如逾期未交或未能补足交纳租金、综合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每日按拖欠款项的3‰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违约金);逾期7日仍未交纳的,视为被告根本违约,原告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铺位,同意被告已缴纳的租金、综合管理费、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被告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被告剩余的租金、综合管理费、水电费及履约保证金等金额作为违约金,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押金)3万元。2021年4月中下旬,被告不再经营,但是并未办理任何退租手续。对于第一周期租金以及综合管理费、水电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