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礼美律师
引言:
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张律师,一个公司欠我货款,现在经营状况不好,还不上钱,我可以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民间俗称“法人”,此俗称非法律概念)或股东还钱吗?张律师只能很遗憾地告诉咨询者:一般情况下,不能。咨询者很困惑:公司都是他的,为什么不能?今天,我们就简单说说为什么不能。
律师说法:
一、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条款明确对公司及股东责任进行了界定。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对方都是不同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此条款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务,其对外是代表公司,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与公司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自然不能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强加于法定代表人。
因此,不论是公司的股东,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明确地界定了其不同的法律主体的身份和责任,不能混同。
二、股东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人会质疑了,那股东是不是可以为所欲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呢?《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明确地列举了股东的禁止行为。
而哪些行为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股东若未实缴注册资本或者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属于未履行股东责任或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是有限定条件的。而法定代表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不是股东。如其不是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的债务于法无据。除非其作为共同债务人或债务的担保人,这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是有的。
小结:
鉴于《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若公司的债权人想尽量确保自己的债权能收回,担心公司是空壳公司或者公司破产等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让其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作为共同债务人或作为债务的担保人,以此更大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