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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的工伤维权之路

发布者: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2022年03月17日 2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2日,张某文经人介绍到四川某通变电公司承建的某电站高压技改工程工地某班组工作,岗位:高空作业电工,月工资为6000元/月。同月29日下午4时左右,张某文在展放光纤过程中,由于滑车故障,致使张某文左手无名指、小指损伤,后被送至某医院治疗,部分医疗费用由四川某通变电公司项目部支付。张某文出院后,多次与四川某通变电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此后,张某文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四川某通变电公司却拒绝配合签章和出具相关证明。2014年4月,张某文委托张礼美律师介入,调解无果。

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

一、认定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014年5月8日,张某文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某文与四川某通变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代理人张礼美律师的多方努力,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领取过工资,两名证人均临阵变卦失联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灵活变通,最终获得了仲裁员的肯定。2014年8月18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张某文与四川某通变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张某文向事故发生地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2月31日,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甘人社工决【2014】3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文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3月19日,甘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甘劳鉴【2015】23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文的伤残情况为拾级。

二、工伤补偿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被确认工伤及确定了劳动能力的损失伤残等级后,张律师代理张某文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补偿的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判令四川某通变电公司向张某文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工伤补助金等工伤补偿127955.36元。数月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四川某通变电公司向张某文支付各项补偿10万余元。

而作为负有支付补偿金义务的四川某通变电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对支持张某文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导致本案随后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待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距张某文受伤已经近三年。即便经历了漫长、艰难的维权之路,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四川某通变电公司仍是不愿自动履行其支付义务。后经张礼美律师多方协调,方促使四川某通变电公司向张某文支付了判决书所确认的补偿金10万余元,避免本案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历时三年,本案方得到最终解决。

律师分析:

工伤是比较常见的,一旦发生工伤,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都会造成相应的损失。特别是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事前缺乏防范意识或足够的安全意识,发生工伤后对维权方式又知之甚少,基本上都不清楚相关的法律程序,不知道如何维权。而本案是基本上把工伤的相关程序都走了一遍,特别是连认定工伤都那么艰难,这还是比较少见的。

律师支招

1、劳动者应加强安全意识,避免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应尽量收集和保存有关劳动关系、工伤事故本身、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

2、因工伤补偿法定的程序比较冗长,费时费力,可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金额。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介入调解。调解仍无果,则只能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由相应的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3、公司应该加强高危岗位的培训,预防胜于治疗。若不幸遭遇事故,应让自己的法律顾问介入,妥善处理,避免影响公司形象和无谓的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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