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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盗窃累犯,仅判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者: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2021年07月20日 4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张礼美律师

引言:

调虎离山,拿走财物,属盗窃?属诈骗?属侵占?因对罪名的争议较大,经张礼美律师辩护后,盗窃累犯仅判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陈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刑满释放,2010年4月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5月经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搭识被害人谢某,并将其带至德克士餐厅一楼,被告人陈某以给被害人谢某100元人民币叫其上二楼买东西为由,故意支开被害人谢某,拿走被害人谢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陈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陈某家属委托张礼美律师为作为其辩护人。

审判: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盗窃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谢某将电脑交给被告人陈某保管,其只是临时有事离开一下,被害人证词“那个男的不见了,我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也不见了,我当时也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继续坐在那里等”,充分说明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另外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是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其并不是秘密窃取。二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鉴于赃物被追回,并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虽然有前科,但出狱后一直本分的打工。案发当日,被告人本是买了火车票要去重庆,在等候火车的过程中认识了受害人,一时糊涂,起了贪念。现在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但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三、被告人家里尚有年老多病的父母和一个八岁的女儿,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被告人在监狱里的时间越长,家里无人照看的状况也就持续得越长,实际上是将个人和家庭的责任转嫁给了社会。被告人陈某在被挡获后,能主动交代案件事实,承认错误。根据《刑法》第5条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着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陈某的具体情况,能对被告人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案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害人财物被追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评析:

本案有三个争议的焦点。第一,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认识后,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被告人,被告人拿走,不构成犯罪,因为被害人回来后,看到被告人不在了,还在等被告人,说明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充分的信任并将财物交给被告人保管,被告人只是临时离开,因此不构成犯罪。第二,公安以诈骗立案,检察院以盗窃起诉。根据案情来看,即便构成犯罪,被告人叫被害人去买东西,也并不是诈骗,因为诈骗犯罪必须虚构事实,让受害人与其进行交易,而本案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三,到底属于盗窃还是侵占。根据案情来看,被害人将电脑交给被告人保管,将自己保管之下的财务据为己有,应该不属于盗窃,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而本案被害人是将电脑交给被告人的,因此定为侵占更妥当些。

小结:

本案被告人虽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最终因控辩双方在罪名上分歧较大,虽仍被认定为盗窃罪,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是本案辩护的成功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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