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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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研讨问题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54人看过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研讨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双方收入该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双方又收入悬殊,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倾向性意见认为,虽然双方常年处于分居状态,但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分割。   

2、被继承人生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分家协议效力问题。   

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继承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上述协议约定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传统民商事案件中疑难问题研讨意见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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