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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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债权人能要求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吗?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714人看过

编者说:

债务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吗?这一问题在法学理论界与实践中均存在分歧。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20180815日第07版的文章对该问题进行了探析,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放弃继承行为,指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法律地位之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而债权人撤销权,则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放弃继承行为能否成为继承人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学理论界对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歧,司法实践亦是如此。但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独立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而撤销权是以债权为基础,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之实现,维护交易安全。“肯定说”既不符合放弃继承行为制度之立法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之标的的要求,其实施的结果,干涉了继承人意志自由,导致变相的强迫继承,有悖现代继承法之尊重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理念。并且,放弃继承行为只是阻止继承人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而不是放弃继承人现有自身之责任财产,故放弃继承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继承人的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换言之,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无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放弃继承行为的功能与性质

 

继承开始后,无论遗产债务是否大于遗产价值,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继承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放弃继承。法律赋予继承人享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权利,体现了法律尊重继承人对是否取得遗产的自由选择权。可见,放弃继承制度的功能在于保障继承人的人格独立、意志自由和个人财产独立,彰显了法律的自由价值。这也是与整个继承制度的功能相契合的。

 

财产继承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色彩是贯穿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始终的,因为继承权的客体是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是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遗留的,依其性质和法律规定是可以继承的、非专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法律地位。可见,放弃继承行为就是放弃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而这种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则是以有继承身份为基础的。所以,我们认为,放弃继承行为是一种集合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之双重属性的行为,而不仅仅是纯粹的财产行为,故放弃继承涉及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和其标的性质考察

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或者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者与第三人通谋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人已将其主要财产处分或者债务人的财产已然告罄,债权人将有可能一无所得,这显然有害于交易安全。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应运而生。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实施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而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就有权撤销该行为,以保证实现其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对其现有责任财产之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可能危害及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从债权人撤销权设计的初衷也可以看出,当债务人从事不当减少其自身现有财产的行为并因而损及债权时,债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该项行为,使其不当减损之债务人责任财产复归至债务人,以期稳定债务人现有责任财产的范围和基础,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可见,债权人撤销权标的性质为且仅为纯粹之财产行为,例如买卖、赠与、担保物权的设定等。

 

文章来源: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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