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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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裁判规则(一)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80人看过


【导读】

   审判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同意,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下文结合有关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案例和相关学说,对夫妻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处理方法进行说明,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案例】

1.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王勇与赵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16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出对婚姻忠诚的保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宋振州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案号:(2008)新民初字第395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5辑(总第5辑)

 

3.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忠诚约定有效——胡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案号:(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

文章来源:每日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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