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邹秀丽律师|最高院法官:新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处理大全(五)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4人看过

1.民间借贷关系中以其他形式约定的复利如何认定?

从字面表述上看,本条只规定了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这是因为在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关于复利的约定较为隐蔽,对于本金的认定往往存有争议,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但本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复利问题的规定,因此,若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约定了复利,可参照本条规定来认定。比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复利计算的情形,无论约定的利率多高、计算复利的次数多少,参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与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 

2.在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认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本条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这通常也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数额; 

第二步,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

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01年期满,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248.832万元。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此借款共有5期,每一期约定的年利率均没有超过24%,故前期的利息可计人后期的本金。如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0%=20万元,该利息可以计人第2期本金,故第2期的本金为100+20=120万元;以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0×20%=24万元,可计人第3期本金,故第3期本金为120+24=144万元。同理,第4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万元,第5期利息为207.36×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IOO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0+100×24%x5=220万元。债权人请求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上限,所以对于债权人请求的248.832万元,人民法院只能支持220万元,对于超出上限的248.832-220=2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律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