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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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股东未实际出资致公司债权人在认缴出资范围连带清偿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公司法 |395人看过



 【案情简介】

X,李在设立贸易公司时并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补足出资,与服装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实际收到货物后,无能力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执行该部分货款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给你供货人的合法权利。若王X、李X正常出资,公司则不会无财产执行。因此,王X、李X应对该笔供货款在其设立公司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补足出资,导致该公司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并收到货物后,无能力支付货款。在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并执行该部分货款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严重侵害了供货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股东对该笔货款应在其设立公司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一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而且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没有限制,现实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一家公司章程写明注册资本一亿元,100年内完成资金到位,但实际股东只投入了1万元。在100年未到之前,债权人没办法提出诉讼要球,债权人也没有精力去调查公司的实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很有可能被恶意利用,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致使上述司法解释的应用显得苍白无力。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高度还在发展。在放开管制,增强市场活力的同时,要强化的还有事先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权利救济机制。创业者要按照自己的实力来确定注册资本;债权人合作前要做摸底调查;最终靠市场的力量实现事后监管。同时,银行也应逐步探索实现“老赖”黑名单等只供银行系统内部使用的信息公开透明,以配合事后监管。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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