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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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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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邹秀丽律师|房屋未过户,房屋征收补偿归谁所有?(三)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抵押担保 |327人看过

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文章来源:开正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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