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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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10262人看过

20056月,王女士与赵先生婚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双方各出资了30万,房产登记在了赵先生名下,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了争议,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赵先生认为此房产是婚前购买取得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与王女士分割,最多将王女士出资的30万元归还。王女士则认为,当时是以结婚目的共同出资买房,怎么就说明自己放弃产权了呢。

本案争议焦点:该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律师分析:该房产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赵先生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判断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该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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