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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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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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中被安置人的权益保护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28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1993年5月,王鹏的单位为王鹏分配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公租房。不久以后,王鹏的孙子王晓东因为需要在附近上学,遂将户口迁入此房屋。

2008年,该房屋面临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王鹏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王晓东因户口在该房屋内,且与王鹏共同居住而被列为被安置人。同时,因被安置人口为祖孙二人,王鹏获得了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并于2010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王鹏与王晓东的父亲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2012年5月,王鹏将王晓东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晓东搬出其所有的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的取得考虑了王晓东作为被安置人的因素,故王晓东对于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据此驳回了王鹏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现行拆迁政策下,被拆迁人通常作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被安置人则不能单独获取拆迁安置补偿,但被拆迁人可能会因被安置人的存在,而获得额外的补偿。由于法律对于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未作规定,故被拆迁人与被安置人之间的纠纷频发。

此类案件中,居住权纠纷多因被拆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要求被安置人腾房而引起,被安置人则以自己享有居住权作为抗辩。对于此类居住权纠纷的处理,应以公平原则为基本出发点。

本案中,房屋拆迁导致被安置人王晓东原有的居住利益丧失,而被拆迁人王鹏获得的安置房屋,包含因王晓东而取得的额外的补偿利益。在被拆迁人没有另行补偿被安置人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被安置人王晓东对于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以此驳回所有权人王鹏的请求,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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