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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邹秀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310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张女士进入某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2012年11月,销售公司以“张女士经常请假、消极怠工”为由与张女士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销售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销售公司提出的“张女士经常请假、消极怠工”的理由并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销售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张女士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判断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也即用人单位即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理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大多数就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一般而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最大补偿义务就是支付劳动者按照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得出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实践中,劳动者多会在主张二倍赔偿金的同时,再行主张为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和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这些诉求往往得不到支持。因为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代通知金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能一起主张。另外,加付赔偿金的义务的产生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也不能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并主张,且该项主张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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