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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方圆律师代理水务局应诉,全面驳回原告七万余元索赔

发布者: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2026年09月23日 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行政机关应诉、举证责任分配

【办案律所】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水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一、案情概况

  逊克县某村村民董某杰(化名)承包了8公顷土地种植玉米。2025年9月27日,董某杰发现村东闸门被提起,主张江水倒灌流入其承包地,导致玉米倒伏、霉变,产量和售价下降,并产生了外雇收割机、翻埋补贴损失、第二年整地成本增加等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

  董某杰认为,逊克县水务局作为河道主管机关存在管理失职,遂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水务局赔偿土地经济损失6.5万余元、外雇履带收割机差价款5600元、翻埋补贴损失2600元、第二年整地成本增加3200元,合计7.8万余元。董某杰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提交了派出所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通话录音、村委会证明、收粮票据等证据。

  逊克县水务局接到法院传票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委托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代理行政应诉。这是方圆律所继多起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后,又一起代理政府部门应诉的案件,彰显了黑龙江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应诉实力。

二、办案经过

  李文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赴逊克县实地查看现场,走访闸门位置、周边地形、董某杰地块距离闸门的直线距离,拍摄现场照片,调取了自然资源局国土调查数据图、气象局气象凭证等关键证据。团队确立了四大抗辩方向:主体资格、侵权行为不成立、因果关系不成立、损失缺乏证据。

  针对原告提交的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团队质证指出:视频中出现的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视频中水务局工作人员虽然承认开启过闸门,但并未认可江水倒灌流入原告承包地,视频拍摄地点也并非原告地块,不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通话录音和损失材料,团队逐一拆解:现场照片拍摄于事发第二天,不能还原事发当时状况;水务局派员到场抽水是应乡镇政府请求协助排除公共区域积水,并非认可自身侵权;原告主张的减产损失、补贴损失、整地费用均为自行估算,未提交产量核算标准、补贴政策文件、费用支付凭证等法定证据。

  针对两名证人证言,团队重点指出矛盾之处:第一名证人孔某义当庭表示并未亲眼看到江水淹没原告地块,其陈述多为主观推测;第二名证人王某强所述收割土地面积为6公顷,与原告诉状中主张的8公顷相互矛盾,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己方举证方面,团队提交了四组关键证据:第一,现场照片和地形情况说明,证明案涉地块距离闸门直线距离约2740米,河道长度约3600米,闸门附近地块均未受淹,远端地块更不可能因闸门开启被淹;第二,自然资源局国土调查数据图,证明案涉地块规划用途为水田和草地、坑塘水面,原告将水田、草地改为旱地种植玉米,改变了土地规划用途,属自甘冒险;第三,气象局《气象凭证》,证明事发时段当地降雨集中、雨量大,地块积水是强降雨与地理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四,现场图片证明离闸门更近的地块均未受淹,进一步切断因果关系。

三、案件结果

  逊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赔偿责任需同时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水务局存在违法履职行为,也无法证明农田受损与闸门开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董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水务局全面胜诉。

四、律师观点

  方圆律师团队指出,代理行政机关应诉民事侵权案件,关键在于打破原告的证据链条。本案原告虽然提交了出警视频、证人证言、照片等多组证据,但每组证据都存在致命缺陷——视频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损失金额无依据。而水务局提交的地形、气象、国土规划三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积水是自然因素和地理条件导致,与闸门操作无关"的完整抗辩。

  团队特别提醒政府机关和相关单位:被诉侵权时不要惊慌,也不要急于和解。首先应当固定现场证据,拍摄照片、测量距离、调取气象和规划数据;其次要严格审查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最后从侵权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逐一反驳,切断因果关系链条。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使案件实现反转。

五、当事人咨询委托指引

  如果您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遭遇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行政侵权纠纷、征地拆迁争议等,需要专业律师代理应诉,可联系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方圆律所长期担任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既懂得行政机关的决策流程和工作规范,也熟悉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和裁判思路,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稳健的应诉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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