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艺文、陶奇,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某
原告王某某(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苗某某(以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21 年 5 月起,原、被告建立起长期蔬菜供销
关系。2021 年 8 月 7 日晚 9:41,被告通过微信以银行卡限额、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 5000 元,并承诺于 2021 年 8 月 8 日之前归还;当晚 9:52,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9:54,被告确认收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返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5000 元、支付自 2021 年 8 月 9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4 日为 79.14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 1 组,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交付借款、被告未予还款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经审查,能够相互印证,符合有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列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 年 8 月 7 日,被告微信联系原告“我现在拿牛肉,钱付不出来,那五千能不能先再给我以下,我明天给你,真的不好意思”;当即,原告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被告 5000 元。
2021 年 10 月间,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多次表示“几千块钱…我也是穷了……再缓几天吧,我想想办法”、“你能借给我钱,也算很够义气,我没想不还……真没钱”、“缓两天…我从来没说过不还你,本来你借我钱,我感谢你”等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有有效交付凭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为凭,被告亦未到庭举证及抗辩,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5000 元,并支付自被告承诺还款日期次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属于合理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苗某某支付原告王某某逾期利息人民币 79.14 元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 5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50 元,由被告苗某某负担。
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