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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发布者:陶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XX,北京XX律师。

第三人杭州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浙江XX律师。

原告黄XX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 下简称上城某某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 2023年 2 月 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因杭州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流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上城某某局委托代理人张X、叶XX、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城某某局副局长冯林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城某某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杭上工决[2023]0008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黄XX系某某物流公司汽运部司机,主要工作内容为驾驶货车运输快递货物。2022 年 10 月20 日 14 时许,黄XX在某某物流公司所属杭州上城区九横XX仓库非因工作原因踩踏快递传送带致左下肢受伤,后经浙江省人民医院诊断为下肢损伤、胫骨骨折、内踝骨折、腓骨小头骨折、挤压伤。根据黄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并结合调查核实情况,其左下肢所受伤害的情形非工作原因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黄XX起诉称:2021 年 2 月,黄XX进入某某物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司机,主要担任快递的运输及收发工作。2022年 10 月 20 日 14 时许,黄XX在某某物流公司所属的杭州市上城区九横XX仓库快递网点现场搬运快递时,左下肢(足)被传送带卷到受伤。有现场监控视频为证,公司有多位在现场的同事看到这一事实。公司在事发后认可工伤,并多次表示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工伤误工期间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黄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系因工受伤。2022 年 11 月 1 日,黄XX向上城某某局申请工伤认定,上城某某局于 2023 年 1 月 5 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上述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诉 1. 撤 销 被 告 上 城 人 社 局 作 出 的 杭 上 工 决[2023]0008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城某某局承担。原告黄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杭上工决[2023]0008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拟证明

上城某某局对黄XX的申请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2.邮寄凭证,拟证明黄XX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上城某某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3.门诊病历、医学证明书、出院记录,拟证明黄XX受伤就医治疗的情况。

4.电话录音及文字笔录,拟证明某某物流公司员工修XX、张XX看了黄XX受伤现场视频,以及黄XX受伤经过。

5.微信聊天记录(祝欢),拟证明某某公司员工祝欢告诉黄京昌公司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让黄XX不要跟医生说是工伤受伤。

6.微信聊天记录(岳XX),拟证明某某物流公司经理岳明磊与黄XX聊天,公司承认黄XX属于因公负伤,承诺工伤费用报销后支付给黄XX,并承诺支付治疗休息期间的误工工资。

7. 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华X),拟证明某某物流公司承认黄XX因公负伤,愿意支付 3 万元私了解决,但黄XX未同意;华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黄XX脚踩传送带受伤,公司愿意承担全部医疗费及误工工资。

8.微信聊天记录(司机群),拟证明黄XX在工作中脚踩传送带受伤,祝欢在微信群里承诺会承担工伤误工工资。被告上城某某局辩称:一、上城某某局作出杭上工决[2023] 0008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 年 10 月 31日,黄XX向上城某某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后,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城某某局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经查明:2022 年 2 月 13 日,黄XX进入某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主要工作任务为运输快递及装卸快递工作。2022 年 10 月 20 日 14时许,黄XX在等快递装车时,来到快递分捡处,脚踩快递传送带上,并导致左下肢受伤,诊断为下肢损伤、胫骨骨折、内踝骨折、挤压伤。黄XX认为自己到传送带另一边取快递时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某某物流公司认为已明确告知所有员工不得踩踏传送带,黄XX自己违规踩踏,且未有任何工作行为,未按照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其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上城某某局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询问相关证人,结合双方观点,经综合判断认为黄XX的岗位为司机,主要任务是运输快递,快递分检工作不是其工作职责,黄XX到快递分检处实属串岗行为。查看事发时视频监控,并未发现黄XX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因此,上城某某局认为黄XX受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上城某某局依法履职,无不当之处。二、上城某某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上城某某局于 2022年 11 月 7 日受理黄XX的工伤认定申请,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向某某物流公司作出《举证通知书》,某某物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事发时视频资料及说明二份。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城某某局向黄XX作出《拟不予认定工伤陈述、申辩告知书》。2022 年12 月 29 日,黄XX向上城某某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经综合判断,上城某某局于 2023 年 1 月 5 日作出杭上工决[2023] 0008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综上所述,上城某某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属正确行使职权,黄XX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被告上城某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等资料,拟证明 2022 年 10

31 日黄XX委托律师申请认定工伤。

2.《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拟证明上城某某局于 2022 年 11

7 日受理黄XX的工伤认定申请。

3.《举证通知书》,拟证明上城某某局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 作出《举证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某某物流公司。

4.说明及光盘,拟证明某某物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认为黄XX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5.光盘,拟证明上城某某局调查取证、依法履职,向黄XX、修XX、王XX、华X、秦XX进行电话询问。

6.《拟不予认定工伤陈述、申辩书告知书》,拟证明上城人社局向黄XX出具告知书。

7.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黄XX陈述申辩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快递单,拟证明上城某某局于2023 年 1 月 5 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黄XX。上城某某局向本院提交以下法律、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辩称:一、黄XX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有多处陈述不实,与客观事实不符。1.黄XX的工作岗位是司机,主要工作任务是运输快递,快递分拣、收发不是其工作内容,某某物流公司有专门负责快递分拣、收发的员工。2.黄XX陈述其在仓库快递点搬运快递时,左下肢被传送带卷到受伤,系虚假陈述。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黄XX没有任何搬运快递的行为,是其突然踩上传送带导致受伤。上城某某局向多名证人调查取证,均陈述司机不需要到传送带附近搬运、收发快递,当天也没有安排其去传送带附近搬运、收发快递,起因是与其他物流公司人员聊天说笑时踩踏传送带所致。3.在事故发生后某某公司没有认可黄XX受伤属于工伤,公司愿意垫付医疗费及承担误工补助是基于人文关怀。二、上城某某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 用法律正确。某某物流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上城某某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案证据充分证明黄XX受伤是非因工作原因导致。综上,黄XX提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当庭提交证据:《司机岗位职责说明书》经庭审质证,原告黄XX对被告上城某某局提供的证据 1 三性无异议;证据 2 真实性无异议,但受理决定书未送达给黄XX;证据 3 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确定是否送达给黄XX;证据 4三性有异议,光盘内视频系经剪辑的,黄XX在事发前一直在搬运快递;证据 5 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调查程序不合法;证据 6 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未告知黄XX某某物流公司提供了何种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证据 7 三性无异议;证据 8 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决定书应予以撤销。原告黄XX对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性有异议。被告上城某某局对原告黄XX提交的证据 1、2 的三性无异议;证据 3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 4-8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上城某某局对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调查取证时某某物流公司未提交该证据。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对原告黄XX提交的证据 1、2 三性无异议;证据 3 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 4 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 5-8 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对被告上城某某局提交的证据 1 三性无异议,但申请表中记载因工作原因受伤与事实不符;证据2-6 三性无异议;证据 7 形式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证据 8 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黄XX提交的证据 1-3 三性予以认可;证据 4 三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修XX、张XX均陈述看过事发监控视频,其中张XX陈述看过事故发生时的一小节视频;证据 5-8 三性无异议,能够证明事故发生后黄XX与某某物流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的过程。对被告上城某某局提交的证据 1-8 三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某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提交给被告上城某某局,三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2 月 13 日,黄XX入职某某物流公司在汽运部门担任司机,负责驾驶货车运输快递工作。2022 年 10 月20 日 14 时许,黄XX在某某物流公司所属上城区九横XX仓库踩踏快递传送带致左下肢受伤。2022 年 10 月 29 日,黄XX经住院治疗后出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挤压伤。2022 年 10 月 31 日,黄XX向上城某某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 年 11 月 7 日,上城某某局受理了黄XX的工伤认定申请。2022 年 12 月 6 日,上城人社局向某某物流公司邮寄《举证通知书》。2022 年 12 月 11 日,某某物流公司向上城某某局提交了书面说明及监控视频等材料。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城某某局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拟不予认定工伤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黄XX其左下肢所受伤害非工作原因造成,不属于应当或视为工伤的情形,拟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2022 年 12月 29 日,黄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等证据,认为其应被认定为工伤。2023 年 1 月 3 日,上城某某局对黄XX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2023 年 1 月 5 日,上城某某局作出杭上工决[2023]00080 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黄XX左下肢所受伤害非工作原因造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上城某某局作为辖区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法定责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黄XX作为某某物流公司司机,负责驾驶货车运输快递及卸货,上班时间在公司快递仓库踩踏快递传送带,导致左下肢卷入传送带受伤,但同事修XX、秦XX、王XX、华X均证实黄XX作为司机并不承担在传送带旁进行快递分拣及搬运工作,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亦并未显示其正在分拣及搬运快递,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却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上城某某局受理黄XX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拟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前听取了黄XX的陈述和申辩权,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告知了救济途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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