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当事人张三等五人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李四作为汽车配件老板有资源和张三协议,张三等五人每人出20万和李四共凑资120万组成新的汽配公司。约定张三等五人当隐名股东享受分红收益,新成立公司由李四管理。如出资成功,公司成立后非特殊情况不能抽逃出资。后期张三五人出资成功后,李四在石家庄长安区成立xx汽配公司,登记注册资金120万元,出资期限20年。期间李四选场地装修,后因2020年疫情,xx汽配公司并没有正常运行,但一直未注销。张三等五人,想撤资,找到我们。
案件大概经过
李四主张,此案属于股权买卖协议,现公司已经注册成立,张三等五人的投资款已经转化成xx汽配公司的股权。张三等五人明在确知道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后不能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撤资,违反股东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协议约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且张三等五人的投资款转入李四的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实施xx汽配公司经营的行为,表明已经履行了实缴出资。故xx汽配公司不应退回张三等五人的股资。
在起诉期间,到石家庄长安区工商管理局调查取证发现,xx汽配公司实缴资金为0元。故我方代理张三等五人主张,此案名为股权买卖协议,实为委托代理协议,虽然张三等五人委托李四处理向目标公司投资,如投资成功后取得的股份由李四代持。依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张三等五人与李四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李四属于股权买卖关系。本代理人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股权买卖是出让方出让股权,取得对价转让的股权的价款。买受方支付对价,取得股权。从合同看张三等取得股权支付的对价最终受益者是xx汽配公司,不是李四,李四只是代缴,然后代持股份。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李四主张属于股权买卖关系不能成立。
最终经过法院认可我方观点,最终双方协商李四退还张三等五人投资款每人18万元。
办案心得:张三等五人找到我们时,也咨询过一些同人,众说不一。当听到说按照委托关系来走时,觉得角度很新颖,比较认可这个方案。虽然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方案,为当事人追回了投资款。每个案子都是大案子,要认真研究现有证据,深究细节,挖掘法律关系,做好每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