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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撤资了,之前的债务咋办呢?

作者:魏薇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次举报


案情回顾

自2018年起,被告某工艺厂向原告某实业公司购买玻璃制品。某工艺厂成立于2007年3月30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由张某变更为张小某


2019年5月18日,某工艺厂向某实业支付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货款86537元。在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某工艺厂共计向某实业公司购买玻璃制品的货款总额为109236.9元,扣除在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陆续支付的货款51433.4元,某工艺厂尚欠货款57800.5元。


某实业公司因多次向催款未果,遂诉至该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该案中,某工艺厂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由张某变更为张小某。案涉货款属某工艺厂转让前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系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张某作为原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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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在破产与不良资产处置方面, 作为破产管理人承办多个有影响力的破产清算案件;从事不良资产诉讼及尽职调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经济仲裁、涉外法律、公司法、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