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2000**********

  • 执业机构: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鉴定材料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经当事人质证吗?

发布者:江苏建帆景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8人看过

答:需要。


条文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仅供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