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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的17类法律风险(2)

发布者:邓翠连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3日|分类:公司法 |1065人看过

情形六:公司解散后,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而对公司债权人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七:因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产生的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情形八:已经发行但尚未上市的证券,发现其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其存在过错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24条第1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情形九: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可能被要求买回证券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24条第2款:“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情形十: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84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十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此存在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情形十二: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196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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