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XX立即偿还给蔡XX借款本金386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朱XX向蔡XX借款386000元,有蔡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为据。该证据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后,朱XX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故其应负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利息约定为0.02,即月利率2%,约定过高,现蔡XX主张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蔡XX的诉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朱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蔡XX借款本金386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815元(已减半收取)元,由朱XX负担。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