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XX到莆田市秀屿区XX镇XX村XXXXXX鞋业对面,趁无人之际,把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车牌号为XXXXX**)的副驾驶座门打开,后进入车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放置在车内扶手箱的人民币3000元现金。后被告人陈XX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XX于2020年2月9日在莆田市秀屿区家中被抓获归案。被盗的人民币3000元现金已被被告人陈XX花光。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其能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