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反诉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苏XX退还陈XX押金8000元。2、依法判令苏XX向陈XX支付房屋装修损失156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陈XX与苏XX签订《店房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必须恪守履行。合同中载明租赁用途是卖电动车及修理,该修理并无特指修理电动车,陈XX事后用作修理汽车,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苏XX对陈XX修理汽车的行为进行干涉制止,违约在先,陈XX有权要求苏XX退还原收取的押金,现陈XX请求苏XX退还原收取的押金应予支持。陈XX提供的装修发票,因非正式票据,且无证据证实是否用于租赁店房的装修花费。故陈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陈XX请求苏XX赔偿装修租赁房屋的损失15600元,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不予支持。另陈XX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本应按原状归还租赁店房,双方虽无提供证据证实租赁房屋承租前的状态,同时提供陈XX交还租赁房屋的状态。无法查清苏XX提供照片时的租赁房屋状态是原状态,还是原状态完好而被陈XX破坏所致,故苏XX提供的证据不足证实其主张,苏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苏XX请求陈XX赔偿损失3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依据不足;另庭审时陈XX自认租赁房屋的墙壁尚有其原打钉的铁钉拨后在墙上所留的洞无法复原,复原铁钉洞所花费用虽无评估鉴定而无法确定,但若启动评估鉴定程序所花的费用势必大于铁钉洞复原所花的费用,为减少诉讼成本,依据生活经验法则酌情认定铁钉洞复原费用500元,该费用应由陈XX承担。苏XX反诉的部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苏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陈XX押金8000元。
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陈XX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苏XX经济损失500元。
四、驳回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陈XX负担33元,苏XX负担1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苏XX负担140元,陈XX承担2元。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