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XX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减少并明确后的诉讼请求:1.吴XX支付XX物业公司物业费6003元及公摊水电费1670元,共计7673元,及以物业费6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609.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X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XX物业公司与吴XX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XX物业公司在上述《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一直为莆田市荔城区××镇××道××段××号莆田工艺美术城商住区提供物业服务,相应的,吴XX作为该小区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拒付物业服务费会对物业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以及小区正常的管理造成影响,若小区业主普遍采用该方式,不仅会使正常的物业服务难以为继,也会使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现吴XX逾期未向XX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XX物业公司在就服务期间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以张贴《莆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艺美术城商住区服务中心催缴通知单》的方式向吴XX进行催收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吴XX向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6003元,合理合法,对XX物业公司于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物业费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物业公司要求吴XX向其支付公摊水电费1670元,并在审理中提供公摊水电费的交纳依据与在公告区域张贴公示公摊水电费用的《照片》等证据,XX物业公司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对XX物业公司于本案中提出的公摊水电费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XX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吴XX应支付给XX物业公司以拖欠的物业费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现XX物业公司要求吴XX支付其以物业服务费6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609.57元,未超过《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及法律法规,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吴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共计7673元及以物业费6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609.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XX负担。
徐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