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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发布者:陈文豪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5日 1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0日,申请人杨某某在被申请人位于XX市南部片区阳光城A区项目二分部9号楼地下车库拆模板时,被头顶上方掉下来的钢管砸伤头部、耳部等部位,造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颅骨骨折、眶骨骨折等伤害,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上受伤,属于工伤,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

代理人陈文豪,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脉络

律师介入本案后,先后经历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详情如下:

一、2021年10月29日,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申请人杨某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工受伤;

二、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内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2022年3月31日,经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此后,本案正式进入仲裁程序。

律师代理意见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我方提交的行政判决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等可以证实,申请人杨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眶骨骨折等13处伤害,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关于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公司职工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工伤职工家属或其他专业护理人员进行,用人单位没有尽到护理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在此我方明确,我方主张的为33条第3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区别于34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因此,按照停工留薪期六个月计算。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实际天数计算,申请人实际住院19天,暂计50元/天。

五、关于交通费。请仲裁庭酌定裁决。

案件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91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695.1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4906元、伙食补助497.22元、医疗费1315.2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陈文豪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滨州
  • 执业单位: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6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