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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你了解吗?

发布者:李艳钰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395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在现实生活中出轨、转移婚内财产等破坏家庭和谐的现象却频频发生,有人选择签订相关协议来提前规避风险、获得保障,如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这类协议效力如何,法院是否认可?签订时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来源:瀛楚原创


一、夫妻忠诚协议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一)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由此看出,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不受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在法院不受理夫妻忠诚协议纠纷的情况下,被伤害的一方当事人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离婚时被法院判定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呢?

答案是签订合乎规范的婚内财产协议。

二、婚内财产协议





(一)

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

如何签订才能使一方个人所有房产限制使用撤销权

《民法典》一般不认为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而认为是一方的赠与,应适用于《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除非夫妻间该种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等,否则赠与人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背景下,如果夫妻双方是为防止一方出轨带来财产损失或为促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间忠诚义务的目的签署此类婚内财产协议的,建议在协议中写明协议签署的原因、背景或目的,将该等财产约定赋予一定道德义务性质,以尽可能限制赠与一方行使任意撤销权,保证受赠人的权益。

即为了保障受害一方的权益,若过错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房产所有权人一方的赠与行为,在变更产权登记即房产过户/加名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因此,为了保障受赠人的利益,一定要在签署完毕财产协议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加名,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如果尚未取得房产证或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加名的,双方一定要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限制赠与人在办理过户/加名前撤销赠与!




(三)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常见的“忠诚协议”实际上也属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但夫妻双方往往会在忠诚协议中作出类似“如一方出轨,离婚时则净身出户”的约定,请注意,这种对将来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是无效的。

因此,婚内财产协议中仅应对特定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做陈述性表述,切忌使用诸如“离婚时财产归谁所有”、“一方再出轨则净身出户”之类的表述,避免被错误解读为是对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作出的约定,否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更重要的一点: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如房产过户/加名、车辆/股权过户等),切记、一定、务必在协议签署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任何原因暂时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切记、一定、务必对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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