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 街 号()房号的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 赁 期 限 | 月租金为含税金额(币种:人民币)元 | |
小 写 | 大 写 | |
¥ 元 | ||
¥ 元 | ||
¥ 元 | ||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甲方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租赁期限内,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及网络费用,或其他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约,经甲方验收该物业,且乙方付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租金及一切杂费并办理租赁登记注销手续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甲方按现状交付该物业予以乙方使用。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3 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及管理费10天(节假日顺延)或以上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5.甲方单方违约,则须退回乙方两个月之保证金,并赔偿相当于两个月租金之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单方违约,则甲方没收两个月之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拖欠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乙方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费用。
6.租赁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依法经营。不得在该物业内从事违法的事情、不得摆放违禁品,如属违法,视作乙方违约处理;并且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都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甲方按现状交予乙方,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及不破坏租赁物业内的公共设施并符合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室内装修,租赁期满时按装修后状况交回给甲方。乙方的装修需按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消防规范要求,乙方装修产生的消防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9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4.由乙方进行的、凡是固定在房屋内外的装修,如拆卸会导致房屋原有装修或房屋结构受损的装修与设施设备,不得拆卸搬走,属于甲方所有。
5.租赁期内,该租赁物每月的管理费,电费、垃圾费、治安、租赁税费及因其他因乙方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每月结清,不得拖欠。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租赁期间,甲方出售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且本合约对购得该物业之新业主仍有效,所有适用于甲、乙双方的条款,同样无条件适用于新业主和乙方。
2、租赁期内,如乙方有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甲方有权于乙方被查证属实违法当日起单方面收回该物业,没收保证金及终止合同,乙方的债权债务于甲方无关。
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负责一切安全责任,如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为该物业安全防火的直接责任人,并承担安全防火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一份送工商局办理登记使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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