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伟律师
陈建伟律师
河南-郑州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河南XX公司与河南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建伟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6日 1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XX公司支付给原告欠款691600元,利息暂计137789.46元(暂计至2019年12月5日,以691600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8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杜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河南XX公司达成电梯设备买卖约定。2018年4月8日,经原告与被告河南XX公司、被告杜XX确认,被告河南XX公司共欠原告电梯设备款691600元,利息为年利率12%,被告杜X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河南XX公司提供电梯设备,但被告河南XX公司却未按约定金额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原告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河南XX公司、杜XX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杜XX签订了《债权确认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截止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河南XX公司)尚欠甲方(河南XX公司)设备款691600元;乙方承诺在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前述691600元款项及协议约定的利息(利息以69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协议签订之日计算至乙方偿清前述欠款之日止);丙方(杜XX)对乙方的前述本金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下方表明,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均签字盖章。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杜XX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河南XX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河南XX公司设备款6916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91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因被告河南XX公司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前,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经查,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限制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杜XX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杜XX自愿对被告河南XX公司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XX公司、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XX公司6916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杜XX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建伟:主任律师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金融保险纠纷、投融资、建工地产、民商事诉讼与非诉、、知识产权天津益清(郑州)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天津益清(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