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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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刑事辩护案例|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责任

发布者:熊庆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56人看过 举报

2026-08-05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合同诈骗、单位犯罪、数额核减、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量刑降档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某建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负责人,公司长期正常经营,主营建筑钢材供应,与多家施工企业存在稳定的供销合作关系。

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供货渠道临时中断影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建材供货协议发生履约障碍。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签约时虚构货源、伪造购销合同,骗取合作企业货款共计13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给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家属接到逮捕通知后紧急委托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彼时,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意味着当事人面临长期监禁风险,家庭支柱可能崩塌,企业陷入经营瘫痪。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定性,确立了“定性质降档次、核数额压刑期、抓情节促从宽”的三步辩护策略,力求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的从宽处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案涉交易属于单位经营行为还是个人犯罪;指控金额是否包含已供货部分及案外人债务;当事人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搭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实现量刑降档。

二、办案难点

量刑压力巨大。指控涉案金额130万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以上,当事人面临长期监禁风险,辩护压力极为突出。

行为定性争议突出。合同加盖公司公章,部分款项进入对公账户;但公诉机关主张公司仅是个人犯罪工具,应当按自然人犯罪追责。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性,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和财产处置范围,是本案最核心的法理之争,也是最关键的量刑变量。

犯罪数额认定混杂。卷宗将已实际供货抵扣款项、案外人历史债务一并计入诈骗数额,需要逐项甄别、逐笔剔除,将犯罪数额压缩到法定量刑降档区间以内。

主观故意认定存在争议空间。控方认定当事人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需要结合企业经营背景、履约困难产生的客观原因,厘清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的边界。

三、当事人身份澄清

当事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业务负责人。该公司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员工团队,依法纳税,并非专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空壳主体,过往大量业务均正常履约。案涉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属于公司既有业务范围内开展的交易。

该事实形成两项辩护基础:一是案涉业务带有单位经营属性,不宜将全部刑事责任归责于个人;二是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应考量单位犯罪背景下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别于纯粹个人犯罪——二者在量刑评价上存在数量级的差异。

四、办案思路与代理策略

(一)全面阅卷梳理证据,精准核减犯罪数额

逐一核对购销合同、银行流水、货物签收交付凭证,建立逐笔核对台账,剔除两类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款项:

? 已实际供货抵扣部分,该部分属于正常买卖对价,不属于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损失;

? 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历史债务,该部分属于独立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混入本案指控数额。

经梳理,犯罪数额由指控130万元核减至70余万元,降幅接近一半,为量刑降档奠定了关键的事实基础。

(二)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责任,降低当事人罪责评价

从四方面论证本案具备单位经营行为特征:

? 签约主体: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对外体现单位意思表示,并非以个人名义签约;

? 资金流向:部分货款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并非由个人直接占有、支配;

? 利益归属: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不存在个人私分或据为己有的情形;

? 经营实质:公司具备纳税记录、员工证言、业务台账,属于真实经营的市场主体。

针对控方“公司系个人犯罪工具”的观点,以公司历年经营流水、纳税记录、多名员工证言予以回应,证明企业具备独立于当事人的真实经营实质,并非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皮包公司”。

辩护人提出: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当评价为单位犯罪背景下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能按照个人犯罪标准加重处罚——这是在定性层面为量刑降档构筑的核心法理防线。

(三)整合全套从宽量刑情节

? 固定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的相关证据;

? 推动当事人向全部被害单位全额退赔涉案款项;

? 取得全部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文书;

?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将自首、全额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四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完整提交法庭,形成闭合的从宽处罚情节链条。

(四)提交专项辩护意见,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履约纠纷

结合全案证据提出:部分合同签订之时企业尚有履约能力,后续履约不能源于经营风险,非法占有目的并非自始存在;本案主观恶性区别于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合同诈骗,更接近于民事合同欺诈向刑事犯罪的转化情形。二者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真实履约行为。请求法院充分考量案件特殊背景,予以降档量刑。

五、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

? 对涉案犯罪数额予以核减认定;

? 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

? 确认全额退赔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 结合本案单位经营背景、当事人个人责任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降档量刑。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对比公诉机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实现较大量刑降幅,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本人拥有多年公司法和房地产实操经验,深耕公司法、房地产两大核心领域,专注于为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高附加值、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4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1440320********40 公司法、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