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总:我的公司近几年资金状况紧张,欠了不少外债,公司也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我因此也被限制了高消费。我朋友们都说我是失信人,可是我个人并不欠钱,而且我收到法院给我发的限制高消费令,并没有说我就是失信人,请问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是一回事吗?
晋律师:二者不是一回事,“限高”系限制高消费的简称,与“失信”(即: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同一概念。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则是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除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由此可见,“失信”的适用门槛较“限高”更为严格,二者在法律上被限制的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您之所以被“限高”,是因为您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者被列为失信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您也被“限高”,但是由于欠款人不是您,所以您个人不会因为公司的“失信”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