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得撤回的情形:
1、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承诺。对于口头承诺,一旦发出,就不可能到达要约人;
2、超过承诺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在实践中,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作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可以口头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承诺可以通过实施某些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而不是通知。
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但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条件。撤回承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
第一,撤回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撤回需要向要约人作出。
2.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一个意思表示,只是其内容是撤回原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岀。同样,撤回承诺也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而不能以其他方式作出。至于通知的形式,则在所不问,口头、纸质书面、数据电文等均可。
3.时间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核心要素是具备下列时间条件之一:第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早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与承诺通知,一起到达要约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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